通用名称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是为公众或某一行业所共用,反映一类商品(服务)与另一类商品(服务)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按照该条理解,一般情况下,对于通用名称是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
作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商通过自己的商标来推介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作为消费者通过商标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不同服务提供者的服务,通俗地讲,就是所谓的“认牌购物”。
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也就不成其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