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字作品: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戏剧作品,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
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舞蹈作品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