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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还有救济途径

2020-2-6 16:50:00 浏览:64次

一般注册商标的都知道显著性是商标得以注册的基本条件。
《商标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固有

显著性是显著性的一种,是指商标标识“先天”的、本身所具有的,可被认知为

商标的性质。
一般的消费者可将其用作对商品来源予以识别的线索或标志。
过于

简单或者过于复杂的图形、装饰性的图案以及广告用语等在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

较不易被识别为商标,因而较难将其认定具有显著性而得以注册。
但如果某一标

识本身没有显著性是不是就不能注册商标了呢?

《商标法》规定,某一标识虽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但通过大量的使用,而使得

该标识具有了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而也可以认定该标识经使用而

具有“后天”的显著性而得以注册为商标,也称之为获得显著性。
此即通过有效

的使用使得商标“命运”有所转变。
相应的,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某一商标因

为在注册的时候具有固有显著性而被准许,但随着大量使用,致使该商标转变成

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而不再具有显著性,也可能会因此而转变为被予以

撤销注册的“命运”。

因此,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在对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过程中,也应对商标的固

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等相关因素进行考量,注重商标的使用方式与途径,更好

的发挥商标的识别与宣传作用。
如早前被传得沸沸扬扬的“饿了么”商标因缺乏

显著性被驳回的事件,幸亏“饿了么”在商标复审时,已经有大量的推广使用,

从而能够让消费者识别服务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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