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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财神 商标不能注册成功

2020-2-6 16:49:28 浏览:31次

大年初五是民间一直流传至今的迎财神的日子,主管世间财源的财神爷总是

寄托着民众的美好愿景,因而也有人想到将财神爷形象注册为商标、用作商用,

可是这种做法真的合法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生效的一起商标授权案件对此作出了回应,认定财神

爷形象注册成商标不具备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来源,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注册的决定。

商评委认为:财神作为我国民间普遍供奉的一种主管财富的神明,将其用作

商标使用,涉嫌封建迷信,从而会产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

定的不良影响,构成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情形,决定对其注册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财神爷形象注册成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

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范商标申请人使用

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危及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

认同和遵循的道德准则或习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

冲突,弘扬社会公共道德,维护良好的风俗习惯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中国民众之所以会将财神予以特别供奉,更多是出于对未来美好富足生活的向往

和憧憬。
如今华人虽已遍布四海,但几乎有华人之处就有财神之形,这足以说明

代表祝福与美满的财神形象早已融入华人之生活,而成为表征乃至传承中国传统

文化的重要符号之一。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用财神作商标”视为封建迷信,未

免太过严苛,对此法院予以纠正。
2、诉争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法院同时认为,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
无法起到

区分或识别作用的标志应当认定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财神爷形象早已融入华人生活,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符号象征。
而将此

种华人普遍使用、表达美好憧憬的图样注册为商标,难以使相关公众明确有关商

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用效果不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的使用,无法起到

区分商品来源,进而使相关公众识别该商品提供者的作用。

因此,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财神爷形象商标驳回注册的决定。

由此可见,用财神爷形象注册商标,虽无不良影响,但是依旧可能会缺乏商标该有的显著性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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