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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作为商标可能会引起的他权纠纷

2020-2-5 16:47:00 浏览:136次

众所周知的肯德基、霸王、王守义、老干妈,无一不是用人物的肖像注册商标。
第一,肖像容易辨识,容易被大众记住;第二,肖像具有独特性,除了父母以外,世界上很难找到面部特征十分相似的第三人,因此作为商标又具有显著性。
但把肖像权作为商标注册,往往会引起肖像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和纠纷,那么如何处理好之间的关系呢?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按《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一幅肖像作品,可以同时存在两种权利:作为人身权的肖像权和作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

依《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
可见,以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而肖像权人通常为肖像本人。

依《著作权法》的规定,肖像可能构成绘画、摄影、“电子摄影”等形式作品,而这些作品的著作权,除非另有约定,通常归作者所有。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要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应当取得肖像著作权人的同意。

用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既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又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否则,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可能既侵犯他人肖像权,又侵犯他人著作权。

如果按肖像所属权利人的的分类来看:

1以公众(知名)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必须提供带有肖像权本人签名的授权书或公证书。

2以国家领导人、烈士肖像作为商标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予以驳回。

3以未成年人肖像作为商标申请则需要得到法定监护人的授权许可,除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授权肖像权利。

4以过世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若过世公众人物仍具有颇大的影响力,在审查实务中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予以驳回。

5以无法识别的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申请人提供肖像使用授权书的前提下,一般可当作图形正常审查,如有侵权则由受害人自己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救济。

用肖像做商标除了要考虑本身的显著性,还要考虑是否经过了肖像所属之人的同意或授权,是否具备公证书 ,否则造成侵权,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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